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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需要担责吗?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3-08-24 08:04:55点击:238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需要担责吗?

广场舞,是许多老年人喜欢的健身娱乐活动。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年近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时,竟然突发疾病意外身亡。为此,家属把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


杨女士万万没想到

自己在组织了一场广场舞之后

竟然成为了被告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

组织者该不该担责呢?

……


接下来

让我们看看南开法院法官吴微微

如何解读此案


天津高法,赞4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

杨女士像往常一样

组织大家在常去的活动场地排练

张先生也自发主动前往参加舞龙练习

练习跳舞表演时

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

周边群众见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


救护车抵达现场后

杨女士随车陪同张先生前往医院

但最终抢救无效

张先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

杨女士作为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医疗机构认定

张先生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

而非他人过错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舞龙活动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

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

杨女士组织广场舞

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

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遍

其主观上并无过错

且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

不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



南开法院法官 吴微微


在本案事情发生以后,被告杨女士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拨打急救电话并陪同到医院去抢救,已经完成了她认知范围内的一些救治措施。由于其并非医护人员,不具备医学救护专业技能,故不能苛责杨女士的救治行为。



老年人在自愿参与文体活动时应注意自身身体情况的变化,选择和自身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活动,避免因剧烈运动引发不适。此外,大家也应该主动学习相关急救知识,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


END


来源:南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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