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当废品卖掉后出车祸,原车主也被告了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啸轩 记者 严君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逐渐取代了摩托车的地位,那么大量被淘汰的摩托车能否将其转卖或者丢弃?5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经审理查明,张某家中有一辆废旧摩托车,早已达到报废标准,其为图方便,遂按废品价以700元卖给了某二手车行,车行将摩托车修理后以约2000元价格卖给王某,2022年8月6日,王某驾驶该摩托车将步行的李某撞伤,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该车辆无保险,原告李某将王某、张某及某车行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其所驾车辆系机动车,因其未购买交强险,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80%比例赔偿,被告张某、某车行以买卖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本院释明后,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提醒广大机动车主,对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切勿贪小便宜或图方便将车辆随意处理,造成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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