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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一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90多份,法院判了:权利滥用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4-09-30 09:46:44点击:232

不到一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90多份,法院判了:权利滥用

扬子晚报网8月8日讯(记者 高峰)不到一年的时间,胡某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0余份,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4次,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1次……由于得不得满意的答复,胡某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胡某的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8日通报了这一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胡某通过政府网站向某县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其房屋被拆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某县公安局针对胡某的政府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告知胡某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安机关负责公开,并建议胡某依法向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了解获取该信息。

胡某不服该答复,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县公安局的答复。胡某对上述答复及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经法院审查,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胡某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0余份,主要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过程及内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行程、因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被予以行政处罚的程序及证据依据等信息。

另外,此期间胡某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4次,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1次。自2023年以来胡某向法院先后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诉讼50余次。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胡某在短期内针对众多行政机关,提出众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继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以下明显特征:一是申请次数多、频率高。二是申请内容杂、琐碎,申请信息涉及房屋征收、信访、治安管理各个方面。三是申请目的明显不具有正当性。上述特征表明,胡某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显然已经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其提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均构成明显的权利滥用。胡某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缺乏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遂依法裁定驳回胡某起诉。胡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胡某的上诉。

据介绍,本案是典型的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只能满足当事人有效的行政和司法需求。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应当依法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但在保障知情权的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也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立法宗旨,防止知情权滥用而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阻碍法治进步。本案的处理,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对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相应救济权利具有规范指引价值。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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