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重要内容和制定背景。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呈现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解释(二)》。《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99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打赏可认定“挥霍”
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应予支持
近年来,关于配偶重金打赏主播的报道屡见不鲜,为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最新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
《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从两个方面细化:
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情形,《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应对“离婚逃债”
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财产分配条款
实践中,有些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为了逃避债务,便采取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
《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向媒体介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并非必须均等分割。因此,不能简单以财产分割不均等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
陈宜芳表示,在判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否支持的时候,也要考虑双方离婚的过错、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履行的情况,还有子女抚养的负担等情况综合作出判断。
父母为子女购房
子女离婚时财产分割应考虑来源
在中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最新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分析称,财产出资来源是财产具体情况的一种情形,如果财产的来源是一方或其父母,在分割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情况。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王丹介绍,第一种情况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解释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行为禁令来严厉规制
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予以规范。
《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实践中,法院如何处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表示,首先是快速制止不法行为,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行为禁令的方式,让孩子快速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其次,在一方还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明确法院可以判决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最后,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另外一方抚养。
王丹称,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采写:南都记者 郭若梅 发自北京 制图:李斌(豆包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