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一个小区却有两家物业公司,物业费“拉锯战”一触即发。这起涉“双物业”的交费纠纷案缘何而起?小区业主的物业费又该交给谁呢?日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7年盛夏,某小区与江苏某物业公司签订临时托管协议,开启首段“物业服务马拉松”。半年后,双方正式签订三年服务合约。2021年冬末,小区业委会作出与江苏某物业公司的续签物业服务决定,该决定在2023年早春被法院撤销。此时物业公司仍在坚守,一直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2023年3月底,事情发生了“小插曲”。小区内的商铺业主上海某科技公司另辟蹊径,与江苏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某企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拒交原物业费用。原物业公司遂将上海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索要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欠付的8万余元物业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便合约到期,在未选出新物业前,原服务方持续履职即构成事实服务,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2018年合约虽未明示涵盖商业区,但服务标准与收费细则已暗含全区域管理,商铺业主难逃交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明确,选聘物业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本案商业区与住宅区本属同一管理单元,个别商户业主与第三方私签物业服务协议如同“越位射门”,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向江苏某物业公司全额支付8万余元物业费,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就此,这场物业费“拉锯战”终被画上了休止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