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曾铮滢
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司法公正不容亵渎,法律尊严不容践踏。然而,总有一些心存侥幸者妄图挑战法律底线。近日,甲公司因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受到了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的惩戒。
2024年12月,涵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庭后第三人甲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案外人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原、被告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该份证据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线索。
该案承办人俞法官高度重视,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展开深入调查,通过向乙公司核实证据情况、对甲公司进行释法说理等方式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经过核查,甲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非乙公司真实作出的,乙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甲公司、乙公司双方各执一词。
为查明案件事实,俞法官再次安排开庭,并在法庭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进行再三释明,最终甲公司在此次庭审上承认其提交的《情况说明》中的内容系其自行撰述,该份《情况说明》上的乙公司公章是通过“抠图+粘贴”的方式伪造的电子签章,随后甲公司当庭表示自愿撤回该组证据。
法院认为,甲公司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不仅损害了原被告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严重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甲公司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并决定对甲公司罚款5万元。
目前,甲公司已缴纳罚款,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