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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私自收取客户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2-05-18 09:25:49点击:351

业务员私自收取客户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单超仙 臧明宏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犯罪嫌疑人王强(化名)担任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2021年3月至5月,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上门送货、推销货物的过程中,以其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客户欠账12.9万元占为己有,又以预收货款名义收取客户8.09万元,全部投资网上虚拟币,因亏损全部赔进。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王强已无实际还款能力。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前一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后一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王强系该公司业务员,其利用自身主体身份及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公司欠款12.9万元并占有不归还,导致公司丧失对该货款的使用权,使得该公司货款所有权形同虚设,名存实亡,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王强利用公司业务员职务之便,以及其掌握所售货物产品属性、价格、质量、性质等信息,虚构销售货物有优惠的理由,隐瞒谋取货款的真相,收取8.09万元预付款。客户交付预付款的根本原因是基于对王强所具有的业务员身份的信任,并非向王强交付预付款,而是向王强所在公司支付预付款。因此王强取得财物的关键性手段并不是骗,而是利用其职权所带来的便利条件。

最后,王强长期进行虚拟货币投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其应当知道使用公司货款进行该种投资将导致公司货款无法归还的风险,还持续2个月使用公司货款进行虚拟币投资,一直没有收手之意,越陷越深,足以认定王强主观上对该笔款项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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