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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转移71万财产!法院如何守护婚姻公平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3-20 10:02:33点击:28

01

基本案情

原告尹某和被告李某于2007年相识后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子一女。因感情不和,尹某于2023年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不准尹某与李某离婚。

2023年12月20日尹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后查明:李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从其账户取出现金71万元。李某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支持李某是其与尹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二子一女的生物学父亲。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尹某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明确表示同意和尹某离婚,因此可以确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尹某主张分割李某取款的21万元及50万元,经查李某取款时间为双方第一次离婚诉讼开庭的当日和次日,李某辩称其取款是为了偿还货款,但并不符合其常用的交易方式及交易习惯,故李某于双方第一次离婚案件开庭后取出大额现金明显是为了转移财产,尹某主张分割李某取出的现金71万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该院予以支持。共同财产共计990369元,综合考虑到李某存在转移财产以及今后抚养两个儿子负担较重的情形,李某在离婚时应支付尹某存款495184.5元。

03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重要单元,婚姻关系则是家庭和谐与稳定的基石。夫妻财产作为整个家庭财产的组成,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前,夫妻双方应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或分割做好妥善安排,即使婚姻关系走到尽头,分割财产也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若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财产权益进行侵害,则应当收到惩戒和规制。

本案中,李某在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典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存在明显过错,故法院在考虑到男方存在转移财产以及今后抚养两个儿子负担较重的情形,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角度,确定分割数额,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利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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