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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先后留下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三份遗嘱内容冲突怎么办?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4-08 08:41:58点击:12


老人周某生前先后留下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三份文件,但内容却有冲突,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一起遗嘱相关典型案例。

  周某生前先后留下三份遗嘱:2021年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再婚妻子李某;李某手中还持有一份周某于2023年手写的、与公证遗嘱相同的自书遗嘱;而后又冒出一份周某于2022年另立的代书遗嘱,将房子赠与孙子小周,小周也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经审查,2023年的自书遗嘱涂改严重,且缺乏签名确认,不具备法律效力。2022年代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有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老人神志清晰,签字摁指印俱全。

  面对三份冲突遗嘱,同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认定2022年的代书遗嘱为有效遗嘱。根据被继承人周某的遗愿,该房产应当由孙子小周继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022年遗嘱为有效遗嘱,房产应归孙子小周所有。

  庭审中,被继承人周某的四名子女及孙子小周均表示愿意保障李某的居住权,同意李某在案涉房屋居住至“百年”之后。

  【法官提醒】

  多份遗嘱冲突时

  时间效力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尽管2021年的公证遗嘱程序完备,但2022年的代书遗嘱时间在后且内容及形式合法,还特别声明“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公证遗嘱一律无效”,故该份遗嘱成为遗产继承的依据。

  虽然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实现,但二者也有区别。遗嘱继承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遗赠对象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继承权的行使不需要继承人主动作出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沉默视为接受。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该案中,孙子小周并非法定继承人,但他已明确表示接受,故遗赠有效。

(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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