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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年,发现另一半婚内购买的基金还能分吗?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4-08 08:47:19点击:28

离婚十年之后,才发现前夫在婚内有基金等金融产品没分割。这些钱,还能分一半吗?

陈女士与顾先生在2014年为获取拆迁利益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仅仅是就双方婚内房产做了约定,其他财产并未分割。离婚后,双方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

但是,婚离了,没拆迁!

没了法律的束缚,双方的感情也因为琐事破裂,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2024年初,陈女士在收拾家中旧物时,发现顾先生曾于2009年认购价值4万余元的A基金,在2013年购买B基金,当期本息收益为27万余元。陈女士认为,顾先生在离婚时未向自己告知上述近32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隐藏共同财产。她起诉至法院,请求对上述基金进行分割,并要求顾先生对这些财产“少分或不分”。

顾先生认可2014年假离婚的情况,但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他向法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收条等证据,以证明自己于2009年认购A基金后,2011年便赎回了。对于B基金,顾先生认可于2015年赎回,赎回时间确实发生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但主张赎回后第三天就用这笔钱给双方婚生子小顾购房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先生申购A基金的时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金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基金在双方离婚前就已被赎回,并与其他财产发生混同,财产形式发生多次转化,故该笔基金并不属于离婚时存在且待分割的财产。

顾先生申购B基金的时候还在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期间,离婚后才被赎回,因此这笔基金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顾先生提供的资金流水和对账单能够证明该笔基金或者对应资金操作与之前并无明显区别,不存在隐藏财产、侵害陈女士权益的行为,且上述基金于2015年一经赎回,申购资金及其收益即全部用于双方婚生子小顾购买房产的家庭共益用途,这些部分财产涉及小顾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形下如要求顾先生返还有失公平,故综合考虑这笔基金的购买时间、赎回时间、双方离婚情况和原因及资金流向和用途,法院对陈女士以该笔基金及其收益情况作为基础的财产分割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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