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手机后向失主索要感谢费,这种操作能被法律允许吗?2024年1月22日,王某在商店门口不慎遗失一部价值1万元的苹果手机,报警后通过监控锁定拾得者宋某。然而,宋某在民警多次沟通中拒绝无偿归还,要求王某支付600元感谢费,并一度以其他品牌旧手机“调包”试图蒙混过关。王某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手机或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宋某须立即归还手机,若无法返还则赔偿王某8000元;对其索要感谢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人负有归还遗失物或送交公安等部门的法定义务,不得据为己有。本案中,宋某不仅未主动履行义务,反而以调包旧手机的方式拖延归还,其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物权的侵害,应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结合手机购买时间(2023年10月)及合理折旧,酌定按8000元赔偿,既体现公平原则,也避免当事人陷入长期诉讼。
针对宋某提出的“感谢费”主张,法官明确指出,法律仅允许拾得人主张保管遗失物产生的“必要费用”,例如保管期间的合理支出或归还产生的交通费,但不得索要额外报酬。《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需支付的是“必要费用”,而非感谢费。法官强调,宋某的行为既违反法律,也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过,法院同时补充说明,若失主曾发布悬赏广告并明确承诺支付酬金,则拾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要求兑现承诺,这一情形与单方面索要感谢费存在本质区别。
此案判决引发社会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热议。法律层面,《民法典》已清晰界定拾得人权利边界:拾得人无权占有遗失物,亦不得借机谋利;道德层面,主动归还失物是诚信社会的基本准则。现实中,部分人将拾得财物视为“商机”,甚至以调包、拖延等手段胁迫失主,此类行为不仅面临法律追责,更侵蚀社会信任基础。法官提醒,处理遗失物时应恪守法律底线,若产生合理保管费用可依法主张,但切莫将“拾物归还”异化为“交易筹码”。唯有将法律约束与道德自觉相结合,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失物归还机制。
来源:商丘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