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人格权侵害案件时,针对被告李某发布微博侵害原告祁某名誉权的情况,及时发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莲湖法院适用其第九百七十七条,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是在人格权司法保护领域的一次重要实践。
2022年,李某发布多篇微博及回复评论,使用未经核实的负面性语言评论原告祁某,且在未经祁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其姓名、籍贯等个人隐私信息,给祁某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害祁某的合法权益,祁某遂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某删除侵权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虽履行判决义务,却在后续发布的微博中再次公开祁某个人信息,使用负面词汇评价祁某,祁某向莲湖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审查期间,李某非但未停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新增评述性博文,整理发布网民对祁某的负面评论,导致二次侵权。鉴于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数次发布相关微博侵害祁某的名誉权,祁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李某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微博,并禁止其今后实施类似行为。
据介绍,本案中涉及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是对传统诉讼程序限制的突破,申请人无需以提起诉讼为前提,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后作出的禁令,一经送达即生效,为申请人紧急情况下的权益保护提供“快速通道”。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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