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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状告原配侵犯其名誉权,起诉索赔2万!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4-16 09:18:38点击:16

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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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将“第三者”与其丈夫的照片、聊天记录等内容发布在抖音上。随后,“第三者”以原配侵害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原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来看看此案法院怎么判……

01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黄某发现其丈夫李某与陆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通过短信及丈夫李某的微信与陆某发生争执。同月,黄某再次向陆某发送短信,短信往来内容即为开头那一幕。随后,受到陆某语言挑衅的黄某将其丈夫与陆某的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其与陆某的短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发布在抖音上,并注明“这个女的是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

陆某的丈夫之后在抖音上知晓黄某所发的上述内容,因此与陆某发生矛盾。陆某认为,黄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此陆某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停止侵害其名誉权,排除妨害、消除影响,并在百色市电视台、在抖音上公开澄清侵害事实及向陆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02

法院审理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的丈夫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与被告因此发生争执。原告在微信和短信聊天过程中多次对被告进行言语刺激和挑衅,导致被告将其丈夫李某与原告的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等内容发布在抖音上,并标注原告是破坏他人家庭的“小三”以及其他带有贬义的称谓。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发布在抖音上的内容属实,但其标注的部分贬义称谓确属不当,应予以谴责。

被告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但尚未实质性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与被告的丈夫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被告的配偶权,对被告及其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应当予以谴责。

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受到的损害程度,平果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立即停止在抖音上发布原告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个人隐私内容及发表相关言论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名誉权侵权是指侵权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使其品德、声望、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构成名誉权侵权需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在抖音上所发的聊天记录截图等内容属于原告的个人隐私,被告将该内容发布在抖音上,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标注的部分贬义称谓缺乏事实依据,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但尚未实质性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虽然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对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被告的目的在于制止原告与其丈夫的不当关系,且原告在聊天过程中故意激怒被告,最终导致被告在抖音上发布原告的相关信息内容,原告应对该后果承担大部分责任。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仅需停止在抖音上发布原告的个人隐私内容及发表相关言论的行为即可,无需承担其他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平果法院


文字、排版 | 徐玲媚

审核 | 韦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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