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4月24日讯(融媒体记者 林志安 通讯员 洪珊珊 曾浠莹)近段时间,拼多多平台某商户遇到了十分头疼的事,有位客户反复地“买买买退退退”,一个月之内,16笔订单40件货物,都是在发货后两三天即被申请退款。
虽说“7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明显的恶意报复行为能惯着吗?最终,该商户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商户起诉:他在一个月内故意“买退”16笔
如今,“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几乎成为网购的“标配”,然而,这项保障消费者的举措,也可能成为被滥用进而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工具。
某某经营部是拼多多平台的商户,而林某则在惠安经营着一个快递代收点。此前,林某的朋友张某曾向该店铺下单后申请退货,某某经营部以货物缺少、破损为由拒绝退换货,后林某经营的快递代收点因负责该笔订单物流而被要求理赔、罚款约1000元,林某因此与该店铺经营者发生争执,并表示其因为此事感到不满。
此后一个月内,林某在该店铺多次大量下单(共16笔订单40件货物),且均在某某经营部发货后两至三天内即申请退款。某某经营部不堪其扰,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利用交易规则进行业务骚扰
林某在与某某经营部存在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多次在某某经营部网店下单交易又取消交易,每笔订单都是在某某经营部发货后两至三天内即申请退款,每次申请退款后,林某仍在某某经营部网店继续下单。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林某下单的次数、时间、数量、金额及发起退款申请的情况等因素,可确认林某下单明显欠缺购物的真实意图,而是利用网络平台的交易规则,假借交易进行业务骚扰,从而达到报复店铺的目的。
林某在某某经营部网店频繁下单又立即退货,骚扰该网店正常经营的行为已侵害了某某经营部的合法权益,给某某经营部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林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判决后,某某经营部和林某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滥用权利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当下,各大网购平台已经成为广大居民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渠道,但网络购物消费不同于现场消费,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往往会受到商家宣传的影响。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该规定旨在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保护,不代表消费者可以不正当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损害商家的正当权益。”法官解释,本案中,林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权”,但其明显无购买意愿,而以频繁大量下单并立即退货的方式扰乱某某经营部的正常经营,其行为已经不属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范畴,而是属于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了商家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网络购物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在支持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依法对滥用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理。作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不得通过恶意下单、恶意差评等行为干扰商家的正常经营,而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林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