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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注册公司,一男子获刑!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5-09-10 09:46:48点击:102

只要帮忙注册公司

就能躺着赚钱?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被告人郑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名外号为“老虎”的男子。“老虎”称自己的朋友在外做生意,想让郑某帮助办理营业执照接收资金,并承诺其朋友每天可以给郑某1000元至2000元“好处费”。


郑某答应后前往外地注册登记某公司,并使用名下银行卡绑定该公司POS机。2025年2月27日至3月3日,该POS机进账资金85万余元,银行卡进账99万余元。经查明,进账资金中有涉诈资金56万余元,郑某因此获利五千元。


郑某供述,其知道出租、出借、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是违法行为,但仍心存侥幸,想赚快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郑某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有多次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天上不会掉馅饼

切勿因一时贪念

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综合婺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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