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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减肥神药”吃出不适,十倍赔偿诉请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3-04 09:45:40点击:3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马某因网购减肥产品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诉请卖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法院最终判令卖家退还货款,依法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某日,马某在网络平台看到乃某发布的 “快速减肥” 产品,当即下单购买6盒,支付货款1572元。服用产品后,马某出现厌食、恶心等不适症状,其认为产品含有违禁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乃某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马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

“我吃了她的产品以后就开始厌食、恶心,这里面肯定有违禁成分,她必须退还货款,还要给我十倍赔偿!”原告马某道。

被告乃某则称:“原告的不适应明显是个人体质差异导致,我没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她要退还货款我同意,但我不会同意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一是货款退还问题;二是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问题。关于货款退还,被告乃某认可并同意退还,双方对此无争议,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诉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需以经营者明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法定前提。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马某未能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减肥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明知产品不合格仍销售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其十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乃某退还马某货款1572元,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应理性看待减肥产品,切勿轻信 “速效减肥”“无需忌口” 等宣传,务必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保健食品,妥善留存购物凭证、产品宣传截图、产品包装等材料。若认为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委托法定资质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固定合法有效证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通讯员:古丽米热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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