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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买卖虽真,买票也刑 一起煤炭交易背后的税法盲区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3-10 09:42:22点击:6


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王某是多年从事煤炭生意的公司法人,因对税法知之甚少,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虽然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但仍被法院依法判处有罪。此案给广大经营者敲响警钟:发票不是“商品”,购买虚开终将受罚。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经营煤炭生意多年,手头有一批现金煤急于出售。但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王某自身无法提供。为促成交易,王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天津A公司,约定由天津A公司直接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将购煤款打入天津A公司账户,天津A公司扣除一定比例的“开票费”后,将剩余款项转给王某。发票则由天津A公司直接开具给买方。如此一来,王某顺利卖出了煤炭,买方拿到了发票,天津A公司赚取了手续费,看似“各取所需”。

然而,这种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法院最终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王某作出有罪判决。

法律规定

什么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

1.税法知识不可缺:作为企业经营者,尤其是长期从事商贸活动的法人代表,应主动学习税法知识,了解发票管理规定。

2.合法取得发票:企业需要开具发票,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以自身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任何通过第三方“购买”发票的行为,都可能涉嫌犯罪。

3.警惕“票货分离”:在交易中,务必确保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一致”。如果买家要求将货款打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开票,务必拒绝。

4.切勿心存侥幸:随着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力度不断加大,虚开、购买发票等行为必将无处遁形。一旦案发,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会影响企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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