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夫妻一方签字担保,算不算共同债务?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4-08 09:54:21点击:1

“我们离婚时财产和债务都已经分割得清清楚楚,怎么突然就要我替他还几百万的债?”法庭上,李女士的质问里满是难以置信与不解。她的前夫赵某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签下担保协议,这笔巨额担保债务,竟在两人离婚后,将早已划清界限的她无端卷入其中。

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签下担保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样的担保债务,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配偶是否需要连带偿还?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公司担保引发的纠纷案。

故事的起因是两家商业公司之间的一场“乌龙”。A公司与B公司本为合作伙伴,2019年,A公司因账户出现异常,误将一笔巨款转至B公司。在多次沟通要求返还皆无果后,汇款方提起了诉讼。

为了尽快化解纠纷,各方达成了和解协议。B公司承诺分期还款,其法定代表人赵某以个人名义在3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然而,B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赵某仅支付了10.5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B公司归还A公司不当得利款及违约金,同时判定赵某在289.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A公司发现赵某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遂将目光投向了赵某的前妻李女士。A公司主张,赵某提供担保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赵某作为公司实控人,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该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女士答辩称,自己从未参与B公司经营管理,对赵某的担保行为毫不知情,也未在《和解协议》上签字,该债务系赵某个人商事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要求确认案涉债务系李女士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从债务性质来看,案涉债务的主债务人是公司,赵某是以个人名义为公司提供担保。这明显超出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债的范畴,属于典型的商事担保行为,而非家庭消费。

其次从举证责任来看,债权人主张赵某经营公司的收益用于家庭,因此担保债务也应“连坐”。但法院指出,这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特定担保债务所获收益,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在本案中,债权人未能就此举证,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后,从共同意思表示来看,李女士既未在《和解协议》上共同签字,也无证据表明她事后对此进行了追认,且公司也非夫妻二人共同经营。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无需对赵某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条文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需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既保护合法债权,也坚决防止无辜配偶“被负债”,而守住这份平衡,需要各方筑牢自身防线:

1、非举债配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配偶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消费的大额举债或担保保持谨慎,“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避险方式,能避免事后陷入“自证清白”的困境;

2、债权人开展大额借贷或接受担保时,若希望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务必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切勿想当然认为婚姻期内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3、举债方则需厘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避免公私混同,防止将家庭卷入公司债务深渊。

在现代社会,婚姻中的财产与债务界限需要更加清晰。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与债权人进行商事往来,树立规则意识、保留证据意识,才是对自己和家庭最负责的保护。毕竟,婚姻是情感的共同体,却不必然是风险的无限连带体。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马林

编辑:江萍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205158466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5-86218367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