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岁老人饭店就餐,行至饭店大堂台阶处时不慎摔倒,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向饭店索赔3.4万余元。饭店设置的醒目“小心台阶”“小心地滑”警示,是否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饭店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近日,湘潭县法院审理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6日上午11时许,陈某前往某饭店就餐,在与他人并行至饭店大堂台阶处时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积液、软组织挫伤,并伴有下肢肌间静脉血栓形成。住院治疗8天后,又多次门诊治疗。司法鉴定建议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陈某认为,饭店地面湿滑且未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4 411.24元。
被告饭店则认为,事发时地面并未湿滑,事发台阶两侧竖立有黄色立式警示牌,牌面印有“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等醒目文字;台阶上下立面还贴有带有“小心台阶”字样的红色警示胶带,店内已按规定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结合具体环境、风险程度及防范成本综合考量,不能对经营者苛以过重负担。本案被告在必要通行通道处设置醒目颜色与重复提示,已达到同类经营者通常情况下应具备的善良管理人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已履行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法律过错,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诉讼中,被告自愿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已垫付592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另行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4000元。法院认为,该承诺系被告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
据此,湘潭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4000元(不含已垫付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必要”为边界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经营者依法履行警示、预防义务即可免除侵权责任,不构成“有损必赔”的无限保险责任。消费者亦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进入公共场所,消费者不能将全部风险转嫁给经营者。
法律不仅是规则的执行,更是社会价值的权衡
对于这起案件的处理,司法鼓励自愿人道补偿。当法律的边界无法完全覆盖现实的复杂时,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更具温度的解决方案,司法的温度,体现在规则的坚守,也体现在对答案的最优选择。
我们不仅要维护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支撑。也要让真正的公平正义,不止写在法条之中,更落在人心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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