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男子吴某没想到,因为一笔网贷未还完,让他站上了被告席。更让他没想到的是,起诉他的不是贷款平台,也不是当初为他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而是他没接触过的第三方公司。近日,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吴某向债权受让方偿还代偿款本息4385.47元及逾期违约金和担保费256.2元。
案情回顾:一男子网贷8400元逾期未还完被起诉
2024年8月9日,吴某通过某网络平台与某银行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借款本金8400元,年利率11%,期限12期,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同日,吴某又与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担保公司为其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吴某需支付担保费共计614.88元,分12期支付,每期51.24元。
该笔贷款发放后,吴某在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正常还款6期,每月还款本息742.41元,同时每月支付担保费51.24元。但从2025年3月起,吴某开始逾期,2025年3月仅还了67.65元本息和1.28元罚息,此后便再未还款。
由于吴某违约,担保公司依约代其向某银行偿还了剩余本息共计5196.81元。扣除吴某此前已偿还的部分,担保公司实际代偿金额为4385.47元。同时,吴某尚欠担保费256.2元(614.88元总额减已付358.68元)。
2025年9月29日,担保公司将这笔债权(包括代偿款、担保费、违约金等)转让给某公司,并通过借款平台向吴某预留手机号和其余联系方式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因吴某始终未还款,某公司将其诉至定安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代偿款4385.47元、违约金及担保费256.2元。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代偿款、违约金、担保费
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银行已依约发放贷款,吴某逾期未还构成违约。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吴某向某银行清偿债务后,依法取得对吴某的追偿权。担保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公司,并依法通知了吴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某公司取得案涉债权,吴某应当向其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法院认为,《委托保证合同》原约定为每日万分之六点五(折合年化利率约23.7%),但某公司主动将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目前约为13.4%),符合法律规定,定安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担保费,吴某尚欠256.2元,合同有明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2026年3月17日,定安法院作出判决,吴某偿还代偿款本息4385.47元及逾期违约金(以4385.47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自202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担保费256.2元。
律师说法:“担保代偿+债权转让”是网贷常见追债模式
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很多人以为网贷逾期后只有贷款平台才能起诉自己,这是常见的误区。如果贷款时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引入了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一旦借款人逾期,担保公司代偿后,就依法取得了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可以自己起诉,也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后由第三方起诉。该案中,担保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某公司,该公司取得债权并通知债务人后,便有权向吴某追讨。债权转让后,借款人仍然需要向新的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陈积祯解释称,担保费是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类似于担保服务的服务费。该案中,吴某与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费分12期支付,每期51.24元。吴某只支付了7期,尚欠5期共256.2元。这笔费用是独立的合同义务,不因债权转让而消灭,吴某仍需支付。不过需要提示的是,如果担保费与逾期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合计后总额过高,债务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酌情调减。但就该案而言,256.2元的担保费金额较小,被调减的可能性不大。
陈积祯提醒,网络借贷并非“法外之地”,借款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量力而借,切勿超出自身还款能力盲目借贷;二是按时还款,避免逾期产生高额违约金和信用污点;三是如遇经济困难,应主动与贷款机构、担保公司沟通协商,争取展期或减免,切勿“失联”逃避;四是收到法院传票应积极应诉,否则将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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