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公司以亏损为由停发工资,龙岗法院判了

作者:苏砝律所 发布时间:2026-05-29 15:47:35点击:6

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依据内部制度暂停发放员工工资,被员工告上法庭。日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内部规定转嫁经营风险,判决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安某于2013年3月入职A公司,2019年4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6月,A公司拖欠安某工资未支付,同年7月中旬,安某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不成,安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安某2024年6月初至7月中旬的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无需向安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辩称自2020年4月起已制定内部制度并在公司印发,其中规定在公司经营亏损时可暂停发放工资。由于2024年上半年出现经营亏损,A公司根据该制度延迟发放安某2024年6月工资,并无过错。

经查,安某在2024年7月中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5月份的工资尚未发放,即A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A公司应否支付安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内部制度排除执行。用人单位以经营亏损为由单方暂停或延迟发放工资,实质是将企业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与劳动保障的立法目的相悖,违反工资支付强制性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在收到安某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确实存在未及时发放工资的违法事实,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安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来排除或变相排除执行。经营风险是市场主体的商业风险,不能通过规章制度变相转嫁给劳动者,只有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才是企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之道。

撰文:梅云霞 黄倩玉

【作者】 梅云霞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8205158466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5-86218367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