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三江侗族自治县的何强病逝后,何强与妻子宁雪所生的两个女儿何明理、何明事声明放弃继承,把何强留下的3套房产给宁雪继承。何强与高丽的非婚生女儿何明白得知后,把宁雪、何明理、何明事诉至法院,要求宁雪将何强的3套房产所有权折价分割60万元给她。不久前,三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判决。
3套房产继承引发纠纷
何强与宁雪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1998年7月29日,何强与年纪和自己女儿差不了多少的高丽生下女儿何明白。
何明白的户口登记在何明事的户口本上,常驻人口登记卡“与户主关系”一栏登记为“妹妹”。
2014年9月21日,何强因病去世。
何强生前与宁雪共同打拼,共有一套单位宿舍、一栋三层半的自建房、一套楼中楼。2017年4月,宁雪通过继承登记获得其中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宁雪办理继承登记过程中,何明理、何明事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对两套房产的继承权。
宁雪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声明剩下一套房产的房产证作废。2021年6月22日,宁雪与玉俐舟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这套房产出售给玉俐舟,成交价为25万元。房子登记到玉俐舟名下。
起诉要求分割遗产
何明白得知上述情况后,将宁雪、同父异母的两个姐姐诉至三江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宁雪将何强的3套房产所有权折价分割60万元给她。
“虽然我是父亲的非婚生女儿,但在法律上,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受法律同等的保护,有平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何明白说,父亲去世那年,她生了一场病,因病导致精神失常,后被诊断为精神残疾三级,2017年5月8日获得残疾证。
何明白称,她的生活来源全靠父亲。父亲去世后,她没有收入来源,平时全靠母亲高丽接济过日子和治病。父亲去世至今,宁雪、何明理、何明事一直没有对其房产进行分割,父亲的其他财产她就更不清楚了。因为何明理、何明事放弃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所以她要求分割遗产。
宁雪、何明理、何明事辩称,何明白是非婚生女儿,不能证明与何强具有生物学上父女关系,故没有相应的继承权。何明理、何明事签的放弃继承声明只是为了便于将房产过户到宁雪名下,不是两人的真实本意,应属无效。
非婚生女也有继承权
三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何强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何强父母已先于其死亡。何强与宁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何明理、何明事,因此作为配偶的宁雪,与作为子女的何明理、何明事均享有继承权。
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可知,何强是何明白的父亲。同时,在何明事作为户主的户口本上,何明白也在该户落户,常驻人口登记卡与户主何明事关系备注为“妹妹”。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中享有同等权利,何明白享有继承权。
虽然根据继承法规定,何明理、何明事对于何强的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在何强死亡之后,宁雪、何明理、何明事为了办理继承登记,何明理、何明事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对3套房产的继承权。何明理、何明事辩称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视为对宁雪的赠与。对此,法院并不认可。该书面材料抬头为放弃继承权,缴纳契税时因继承免缴纳相关契税,且最后宁雪获得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时备注是继承所得。何明理、何明事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应当预见理解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声明后,3套房产继承登记变更到宁雪名下,视为何明理、何明事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只有宁雪、何明白。
房产变卖后的价款属于继承财产形式上的转换,仍属于遗产,应当予以分割。宁雪、何明理、何明事辩称售房款应以实际收到的款项19.5万元为准。对此,法院认为,二手房买卖基于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等多种因素决定,应以在不动产交易中心备案登记的合同约定价款为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房产登记在宁雪名下,一直由其占有使用,基于最大限度实现房产价值的原则,法院依法确认房产由宁雪继承所有,宁雪向何明白支付其享有遗产分割的房屋补偿款。
经计算,宁雪、何明白作为继承人,每人享有的继承数额为52万余元。考虑到何明白患有精神三级残疾,生活生存能力弱,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同时考虑到宁雪、何明理、何明事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隐瞒存在非婚生子女何明白的情况下,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登记,且在报纸上刊发不动产挂失公告,故意隐匿继承人相关信息,法院酌情认定何明白享有价值60万元的遗产。
不久前,三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归宁雪继承所有;宁雪向何明白支付房屋继承补偿款60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赖隽群
通讯员:谢怡欣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白露萍
校对:杨舒云
二审: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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