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公款和公物等与“公”沾边的钱物不能拿,会涉嫌贪污罪。然而,非公有制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拿,一旦对相关财产“伸手”,会涉嫌职务侵占罪。
房产经纪公司负责人郭某为填补自己的亏空,利用职务之便,打起被害人交公司保管的购房款主意,最终东窗事发,落入法网。近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郭某提起公诉。
案情 中介老板私自扣下购房款
郭某系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日常工作职责系为购房者和房东办理过户等手续。
2021年初,王某对该公司推荐的一套商品房有购买意向。按照合同规定,购房者要将购房款打到经纪公司账户上寄存,待购房合同签订后,经纪公司再把购房款项支付给卖方。
然而,郭某在收到王某12.4万元购房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转款给卖方,而是将该款项用于填补自己的亏空。
卖方提出解除委托售卖合同后,郭某仍以正在协调办理过户手续等为由,欺骗王某。王某感觉不对劲要求退回购房款,经多次讨要,郭某仍拒不归还。
判决 犯职务侵占罪获刑六个月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积极释法说理,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起诉前,其将12.4万元全部归还给被害人王某。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释法 侵占单位财物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分别作出规定,其中第一款明确,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系房产经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人王某交给该公司保管的购房款12.4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起诉前,被告人郭某归还钱款的行为,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只能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作为公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内部监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根本上杜绝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
作为公司工作人员,不是自己的钱千万别伸手,万万不可监守自盗,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能尝到一时甜头,但早晚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作为消费者,在买卖房屋交易过程中,要选择正规的中介公司,切不可私下转账给业务员个人。在付款后,应及时索取正规发票或收据,避免遭受损失。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和玮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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